課程名稱 |
行政救濟法 ADMINISTRATIVE REMEDY LAW |
開課學期 |
95-1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法律學系 |
授課教師 |
林明昕 |
課號 |
LAW3161 |
課程識別碼 |
A01 3312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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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一3,4(10:2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社法15 |
備註 |
先修科目:行政法(適用全校學士班學生)。 總人數上限:120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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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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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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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所謂的「行政救濟法」,依國內通說之理解,原應包含「行政爭訟法」(含訴願與行政訴訟,並兼及「結果除去請求權」問題)與「國家賠償法」(含無過咎責任的廣義國家損害賠償責任),即「第一次權利保護」與「第二次權利保護」;惟本課程之內容,鑑於授課時數的限制,除一般性地講授前開各種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制度的關係外,將以行政爭訟制度為基本。 |
課程目標 |
鑑於行政爭訟制度,原以行政訴訟(含結果除去請求權)為中心,而訴願制度,則宜理解為若干行政訴訟類型的前置程序,所以本課程之講授,原則上也將以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為主要內容,體系性地說明行政訴訟制度上之各種訴訟法原則、訴訟類型、訴訟之合法性與有(無)理由性、暫時權利保護(含「停止執行」與「保全程序」),以及其他之訴訟制度(如:公益訴訟、團體訴訟、訴訟參加、和解、強制執行…等)等,以期初學者能對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作完整之理解。 |
課程要求 |
修習本課程前,應修畢行政法;其中,又以已開始修習,甚或已修畢民事訴訟法者,為佳。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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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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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閱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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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目 |
本課程備有完整的講授大綱,至遲於第一次上課前公布;至於參考書目等,亦將於第一次上課時介紹。 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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